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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每年轉讓股數不得超過25%

法律主觀: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董監高轉讓股份限制如下: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作出的其它限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