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自己所在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員工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公司拖欠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員工是不需要主動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申報的,由破產管理人主動調查後將職工債權進行登記並列出清單予以公示。若員工對清單中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異議;破產管理人不予認可異議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