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騙取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後,法院將對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法院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條在募集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3.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
4.本罪的主體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