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函件和證書的接收方,按上述(1)項為:在審計期間與被審計單位有往來的金融機構;票據出票人;債務人;債務人;債權人;債權人;交易所,證券托管人。
(3)信用證的內容有:存款人的賬號、性質和余額、付款性質、擔保或抵押、付款期限、利率余額等。;付款日期、到期金額和抵押擔保聲明;應收金額;應收金額;應付金額;債權數額、抵押物說明、是否遵守抵押合同的意見;股份數量。
(4)途徑有:肯定途徑;肯定的方式;積極或消極的方式;積極或消極的方式;肯定的方式;肯定的方式;肯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