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告董事會預案期間,公司股票停牌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按《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和復牌,卻未涉及停牌期限。《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規定的制度依據是《股票上市規則》,但它同樣未涉及停牌期限。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董事會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成熟預案並進行公告,但對二級市場的股票持有人卻是不公平的。如果某上市公司遲遲不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預案,那麽,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復牌,這就影響了流通股股東的流通權。在牛市中,就有可能“錯過了好機會”,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會錯過“斬倉”的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