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減持必須符合減持新規,如:
1.大股東或董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第壹個15交易日前向本所申報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2.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在任何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
3.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除符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限售解禁之日起65,438+0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4.大股東、特定股東減持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何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5.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轉讓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