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不執行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