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自己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應遵循正常的贖回程序。
2.部分贖回:基金管理人將按不低於總單位份額10%的份額比例分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數量;如果投資者未能贖回該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明確聲明延期或取消贖回。登記中心默認的方式是投資者取消贖回。
擴展數據:
1.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余額因某筆贖回而小於1000,則余額中的所有基金份額必須壹並贖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認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調整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至少壹種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開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始申購和贖回的具體日期前2日在至少壹種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上公告。基金贖回壹般需要兩個工作日系統確認,然後清算。基金申購贖回只有經過T+2日系統確認才能說成功。
百度百科-基金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