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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受益人和實際控制人

法律主觀性:

最終受益者是指股東。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商業銀行的股權信息,包括: (壹)報告期末的股票、股東總數以及報告期股票變動情況;(2)報告期末公司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3)報告期末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的情況;(4)報告期內與大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及最終受益人的關聯交易;(五)大股東質押銀行股權情況;(六)股東提名董事、監事的情況;(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四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加強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的審查、識別和認定。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以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