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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提交的限價買入申報的“買入基準價”如何確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第2.2條,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提交的限價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基準買入價格的102%。開放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購申報除外。

“買入基準價格”是指立即顯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如果沒有立即顯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為立即顯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如果沒有立即披露最高申報買入價格,則為最新成交價格;如果當天沒有成交,就是之前的收盤價。

例如,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x,如果此時立即顯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8.00元/股,則投資者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8.00×102%=8.1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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