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的規定,發行人擬在本次發行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為本次發行的壹部分。此外,發行人應披露因行使超額配售權而可能發行股份所募集資金的用途,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而且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權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份與發行人需發行的股份之和,不得超過本次發行承銷金額的65,438+05%。承銷金額內的新股發行完成後,發行人應當公告股份變動情況;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涉及的股票發行驗資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再次發布股份變動公告;發行工作全部完成後,發行人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此外,主承銷商在決定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時,應確保只有參與本次發行申購且與本次發行無特殊利害關系的機構投資者才會做出延遲交割股的安排。主承銷商應將股票預售所得資金存入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獨立賬戶。除承銷外,主承銷商在承銷期內不得動用賬戶內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或者通過他人買賣發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