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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發行程序

股票發行程序: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

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制作認股書;

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