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記名股票在股票和股票上記載了股東的姓名,不能隨意轉讓,必須由原股票持有人蓋章背書轉讓。背書是轉讓人在股票背面簽名蓋章的行為,是記名股票轉讓所必需的。然後由受讓人在股票背面的受讓人欄蓋章,再由發行公司蓋章,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實現記名股票的轉讓。但西方國家壹般規定,記名股票不得轉讓給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或召開前的壹定時間內,不得轉讓股份。
我國《公司法》第145條規定,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左右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因此,在中國,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通過背書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轉讓後,受讓人的姓名和地址應當記載於股份和股東名冊。在壹定期限內不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是為了方便股東大會的通知和分紅的順利分配,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