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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的區別

法律解析:協議轉讓是指產權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通過協商談判,以協議方式達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以做市方式轉讓上市股票的,必須有兩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中介經紀人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