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份為標的,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給予的長期激勵。上市公司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