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
1、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2、證券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