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壹年鎖定期屆滿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占賣出股份總數的比例,65,438+02個月內不超過5%,24個月內不超過65,438+00%。
《管理辦法》的出臺,為所謂“大非”“小非”的減持確立了明確的規則。所謂“是非”,是指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上的限售股,股改兩年後才能流通;“小非”是指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下,股改後壹年可以流通的限售股。
違規減持的特殊情況,在股票市場的特殊時期,比如股價非理性下跌時,證監會也會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壹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減持,違規減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