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壹系列探索、改革和完善,a股市場基本形成了壹套涵蓋財務指標、交易指標、規範運作、重大違法行為等內容的強制退市指標體系和主動退市機制安排。在註冊制改革的指引下,常態化的退市機制悄然塑造了新的市場生態。
回顧退市制度改革歷程,並非壹路坦途,但每壹步都走得鏗鏘有力。幾輪改革的步伐發出了壹個信號,即市場中存在的問題應該由市場力量來解決。
最難的其實是在最開始的4月,1993,國務院頒布實施《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被收購公司的退市只做了原則性規定。1994年7月實施的《公司法》專門對上市、信息披露、暫停和終止上市進行了規範。
1998年4月,滬深交易所對財務或其他情況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施“特別處理”,將這些股票簡稱為“ST股”,以提醒投資者退市風險。
但由於早期的退市規定過於籠統,缺乏配套措施,退市制度被長期擱置,沒有進入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