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股東大會通過分紅時間,這個時間無論是每天、每周還是每月、每年還是每兩年都是可以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