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底價。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選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首日。股票均價的計算應該是充分考慮成交量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同時,實施細則根據實際情況,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入長期戰略投資、募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采取不同的定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