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權質押時,質押了哪些權利?無論質押的是物權還是所有權利,權利都不能轉移到實物上,只能通過轉讓憑證或者登記來滿足。因此,我們無法從質押的活動中區分出哪些已經轉移,但可以從質押的執行中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償還期屆滿,但出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涉及到質押執行的問題。《擔保法》沒有規定權利質押的執行,但允許參照動產質押的壹般規定。關於動產質押的執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