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的授予可以考慮壹次性授予或多次授予。股票期權有效期自授權之日起不超過10年。為避免激勵對象的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在權利授予日至首個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65,438+0年的等待期,並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行權價或行權價的確定方法,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30個交易日的市場均價高於公告前壹日的市場價格,不得低於較高者,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特別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部人員,容易發生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契機,設置了授予和行權的窗口期,激勵對象只能在窗口期內獲得股票期權或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