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面向社會公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規定,以口頭、書面、計算機網絡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的機構或者個人,必須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或者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證書。《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註冊為證券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