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交易所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機構批準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平臺。其定向融資方案為非公開發行,對投資人數有嚴格限制,不具備非法集資的法律特征。金交所的主要業務主要包括基礎資產交易、權益資產交易、融資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融資業務中的定向融資計劃通常被認為具有吸收資金的功能,但金交所只是壹個服務平臺,其業務由地方金融辦掌控。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等權利證書或者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等方式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卡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商戶加盟、快速積分等方式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違反有關金融法規,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