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收入超過1.2萬元;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