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是否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1.壹只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的日收盤價偏離度達到20%(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和*ST為15%,現修正為12%),屬於異常波動;
2.某只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被列入“股票與基金公開信息”;
3.a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振幅達到15%;
4.壹只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增長50%;
5.證券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被認定為前款(1至4)情形之壹的股票異常波動的計算,自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發布定期報告而停牌的,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