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板公司轉板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在限售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轉板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
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但應當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變動管理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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