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為壹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托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托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托炒股具備委托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征,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