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融券賣出標的股票後,因標的股票停牌而暫停交易期間,融券費用按照投資者實際使用證券的天數計算。
第三,融券賣出標的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投資者可與證券公司約定順延融券期限,約定的順延期限與暫停交易前已計算的期限合計不超過六個月。
投資者也可以與證券公司約定,提前以現金方式了結合約。現金償還金額以融券標的證券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依證券公司而異。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期間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的確定方式,以及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等事項,具體應由投資者與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相關規定參見《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第八條、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