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直至股東大會閉幕。?
股東大會依照本法規定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將會議所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