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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種化學物質的合成公式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在文獻中找到嗎?

視情況而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商業秘密。具體原因參考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解釋。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保密是商業秘密的壹個核心條件。如果壹項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不具有保密性,或者失去了它曾經具有的保密性,它就不再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頒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該條第二款還指出:“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該信息。”如何理解這裏所說的“公開”和“公開渠道”,對於理解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具有重要意義。

比如壹個留學生發現壹項已經過了專利保護期的德國專利技術在中國有實用價值,但不為國人所知。如果他拿回中國實施,並采取壹定的保密措施,該技術在中國仍將保密,因為我們討論的公眾是中國公眾,而不是德國公眾。同樣,壹個農民工第壹次把壹項當地知名的技術從沿海帶回了偏遠的西北老家,但對家鄉的人來說還是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