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證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防止證券從業人員濫用信息優勢,防止利益沖突,《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新《證券法》進壹步強化了這壹點:
壹是將股權性質的證券(如存托憑證)納入禁止買賣證券的範圍,不再局限於股票。
二是明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按規定持有和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