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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個人債務能否強制執行其公司股份?

法律分析:股東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如果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股份。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證書(股票),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抵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