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債權質押相比,股權質押有兩個特點:壹是其設立具有公示性。根據《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可見,依法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之壹。第二,由於股票具有投機性,容易波動,當股票下跌時,擔保債權的實現會受到影響。雖然質押股份不能轉讓,但是如果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轉讓質押股份是可以的。同時,《擔保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合法轉讓股份所得價款應當就所擔保的債權提前支付給質權人或者提存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因為質押股份的轉讓是在債務清償期之前進行的,質權人不能以轉讓所得提前清償其債權,也不能將該款項提存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質權人的質押物在提存款項之上繼續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