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以下退市股票重新上市條件:
1.該股票最近兩年凈利潤為正,累計凈利潤超過2000萬元。
2.發行退市股票的上市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發行退市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3.發行退市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須由相關機構對其管理制度進行審查,並執行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
1元以下的股票壹般在連續虧損三年後退市,發行退市股票的上市公司在股票退市後將由上市公司變更為非上市公司。但發行退市股的公司依然存在,可以正常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1)公司總股本及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