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基於對公司股權的明確考量,壹直要求申報IPO的公司,如果存在股權激勵計劃,必須實施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後,才能申報上市。目前這種情況正在改變。根據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11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第28號——創業板招股說明書(2014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關鍵人員和從業人員實施的信息。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制度安排和實施,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有股權激勵是可以的,可以進行披露。該要求與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掛牌的相關要求相同。目前申請在創業板或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該不再受證監會此前政策的影響。
股權激勵既涉及公司的股權關系,也涉及公司的勞動關系,包括財務、法律、稅收等各個方面。這是壹個復雜的系統設計。建議公司管理層或大股東科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註意實施細節,避免爭議,防止空激勵。
本文從適用法律法規、股權激勵的主要內容、主要法律文件等方面對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制定提供參考。-深圳眾力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