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市場操縱:投資者或公司通過各種手段連續買賣壹只股票,聯合起來影響股價,自己買賣,或強買強賣;2.內幕交易:通過買賣證券的內幕信息買賣股票;3.自由裁量權:客戶將所有實質性權利委托給他人;4.透支:賬戶中沒有足夠的錢支付委托購買的股票;5.挪用保證金:經紀公司擅自挪用客戶保證金;6.自營和經紀業務混合或使用誤導性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不得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
第四十六條證券交易收費必須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當公開。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