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發行者:
債券發行主體很多,可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社會組織、大型企業等。股票的發行人只能是股份制上市企業。
2.不同的投資期限:
債券投資人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明確約定還本付息日期。壹旦到期,借款人應立即歸還本息。股票壹般沒有明確的期限。只要發行公司存在,持有人就可以自由轉讓其股份。
3.不同的安全性:
債券具有很強的可回收性。壹旦約定日期到了,投資者可以無條件要求借款人償還本息。即使發行人申請破產清算,也必須優先償還債券持有人的權益。股票的風險很大。如果發行公司破產,壹般會先償還公司債務,剩余的股本按份額償還給投資者。
4.不同的收入穩定性:
債券收益比較穩定,有合同約定的固定利息收入,到期可以支取。股票收益是根據股價溢價率計算的。如果市場發生變化或者公司盈利情況不樂觀,股價可能下跌,投資者收益受損。
5.不同的控股權益:
債券持有人無論其份額有多大,都無權過問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情況。股東如果持有大量股份,可以直接或間接幹預發行公司的具體管理和運作。
本文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律百科全書(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