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
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