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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以競價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投資者通過競價方式買賣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有效競價範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購買價格不得高於基準購買價格的102%;

(2)申報售價不得低於基準售價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參考價,是指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如果沒有即時顯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則為即時顯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如果沒有立即披露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為最新成交價格;如果當天沒有成交,就是之前的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期間的漲跌幅申報,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為政策問題具有時效性。相關回答請參考官網發布的最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