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購買價格不得高於基準購買價格的102%;
(2)申報售價不得低於基準售價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參考價,是指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如果沒有即時顯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則為即時顯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如果沒有立即披露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為最新成交價格;如果當天沒有成交,就是之前的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期間的漲跌幅申報,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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