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準制和註冊制,每壹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壹定的市場發展狀況。
審批制是壹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壹種發行制度。
核準制則是介於註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壹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壹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