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按照計劃分配和競價抓取方式分別分配給2015至2017期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憑證式國債發行額度按照計劃分配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度和憑證式國債代銷額度比例,分別指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在分配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度和憑證式國債發行額度時,各承銷團成員使用的比例。
第六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每半年調整壹次各承銷團基本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額度比例和憑證式國債代銷額度比例。調整結果分別在2016上半年和下半年第壹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和憑證式國債發行公告中公布。
第七條各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度和憑證式國債代銷額度比例的調整,分別以儲蓄國債(電子式)和憑證式國債上半年(即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上半年,下同)銷售數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