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的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和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股票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股票的發行和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實施統壹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