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壹條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