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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三個月內不能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嗎?向上帝求助

這確實是個問題。本網有壹篇個人學習,其中提到,公司在承諾的停牌期限內決定停止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並向交易所提交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應當在董事會決定停止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或者承諾期限屆滿時,向交易所說明未能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具體原因,申請股票復牌並公告。在公告中,公司應當作出如下承諾:“公告後,但似乎沒有依據。

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對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的劃分和結構調整,通過合並、分立對企業的資產和組織進行重組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指企業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而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立和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制度的調整。現在指的資產重組壹般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