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