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局系統其他收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違反財經紀律或者違法行為處罰:
1,機關利用其他收入炒股票、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股份,辦企業,為納稅人納稅;
2.其他收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本單位財務部門,私自收取、私設“小金庫”或私存公款;
3、擴大範圍、提高提取比例和代扣費用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的;
4.將其他收入借給沒有預算關系的企事業單位;
5.用其他收入濫發獎金、津貼和補貼;
6.未按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
7.未按要求接受審計和檢查的;
8、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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