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若要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持股兩年以上;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