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證監會發布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除了發行人數不得超過10,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的90%,已發行股份在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