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股持有人按其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參與公司經營的表決權。普通股東壹般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間接參與公司經營。
(2)參與紅利分配。普通股的股息收入沒有上限和下限,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利潤大小。公司的稅後利潤在提取公積金和支付優先股股利後,按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但如果公司虧損,就拿不到分紅。
(3)新股優先認購權。當公司資產增加,發行新股時,普通股股東有按其原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
2.優先股的優先級如下:
(1)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於普通股,按約定比例分配。
(二)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分割公司剩余資產。
(3)優先股股東壹般不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即優先股不包含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但涉及到優先股所擔保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可以發表意見,並享有相應的表決權。